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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吉屋网头条 发布时间:2024-06-11

6月8日公众号“辽源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总体要求,持续满足广大群众刚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助企纾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企业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留存额度调整为总监管额度的10%;AA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留存额度调整为总监管额度的20%。如遇特殊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由监管部门采取“点对点”方式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

二、加快项目开工竣工手续办理

进一步深化“拿地即开工、竣工即验收”举措,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缩短建设周期。竣工后,可分栋分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四、实施购房契税补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契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度给予50%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契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度给予80%补贴;购买新建商品非住宅的(含商业、车库、车位、办公、仓库等),按照契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度给予80%补贴。

五、支持居民“换旧买新”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出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提取首付款”政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提取后主贷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六个月缴存金额。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调整为20倍(二孩及以上家庭、硕博人才贷款额度调整为30倍),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七、优化适龄儿童入学政策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因非个人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作为中小学生源认定依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结束;有明确期限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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