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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芜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吉屋网头条 发布时间:2024-06-11

6月7日公众号“芜湖市 人民政府发布”消息,为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芜湖市发布关于优化芜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主要涉及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销售政策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支持人才安居

落实我市已有的人才安居保障、人才购房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着力满足我市引进各类人才的刚性住房需求。

02加大购房补贴力度

2024年5月31日(含)起至2025年5月31日(含),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在我市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

本市户籍多子女家庭在我市市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

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或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内售出原自有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

以上补贴政策不叠加,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不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含房票政策)重复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房屋所在地的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03优化调整销售政策

取消楼层差价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一房一价。优化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及网签备案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备案价格与网签价格的差价。有力有序推进现房销售。

04促进二手住房交易

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第28号公告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05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相关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06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继续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上浮20%。

多子女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上浮20%。

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除首付比例、利率、多子女家庭政策外,其余参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政策执行。

07加大信贷要素保障

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08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区、开发区的住房情况(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实际管理范围认定),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办理商业贷款。

09支持“以旧换新”

指导开发企业、行业协会、二手住房产权人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组建“以旧换新”换购联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收购的二手住房可以用于租赁住房。支持房票持有人用房票“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0鼓励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25%的房票安置补助,同时房票可转让流通。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和限价回购商品房,鼓励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团购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扩大房地产有效需求。

11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

引导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低碳、智慧、安全住宅,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住宅、立体生态住宅建设。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优化调整建设项目部分规划指标和计容规则,有效提高得房率。

12探索购买部分产权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购买部分产权的销售方式,通过合同约定,购房人可以先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购房人可租赁使用,购房人购买剩余产权时已支付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

13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国有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退出公租房管理序列的房源,可以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结合保交房攻坚行动工作要求,支持国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协商,适当收购部分在建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可以用作保障性住房。

该政策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上述政策可直接实施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已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按相应日期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需制定配套政策的,待配套政策公布后施行。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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